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91民初310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济宁市琵琶山路置城集团汇龙湾大厦。
负责人:吴松,行长。
被
申请人:曾朝阳,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杨柳国际新城A5号楼东二单元六层东户603号房,身份证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申请人曾朝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曾朝阳银行存款450000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其单位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曾朝阳名下位于济宁市杨柳国际新城A5号楼东二单元六层东户603号房价值中的450000元部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孙云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杜金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