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3民催3号
申请人:赵利英,女,彝族,1978年5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虹溪镇。申请人赵利英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
申请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赵利英在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赵利英撤回申请。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赵利英负担。
审判员 唐旭霞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 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