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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3民催3号

赵利英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01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赵利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3民催3号

申请人:赵利英,女,彝族,1978年5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虹溪镇。申请人赵利英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

申请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赵利英在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赵利英撤回申请。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赵利英负担。

审判员  唐旭霞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 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