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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民申358号

李彦明与李殿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李彦明,李殿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35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彦明,男,汉族,1947年5月8日出生。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殿民,男,194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李彦明因与被申请人李殿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6民终9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彦明申请再审称,其与黎明村委会签订涉案林地的承包合同期限30年,并办理了林权证,李殿民强行耕种该土地行为属于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彦明与李殿民分别持有肇州县林业局颁发的林权证予以证明涉案林地权属归其所有,黎明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称双方当事人争议林地权属发生重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因此,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正确。综上,李彦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李彦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永生

审判员  张燕明

审判员  吴滨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龙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