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青0122执546号申请执行人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湟中县。
法定代表人:赵自俭,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孙福德,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汪超福,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与被执行人孙福德、汪超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福德、汪超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需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7)青0122执54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瑞华
审判员周向东
审判员冯延芳
二○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莫彩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