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0122执546号

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与孙福德、汪超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2-09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孙福德,汪超福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青0122执546号申请执行人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湟中县。

法定代表人:赵自俭,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孙福德,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汪超福,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湟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与被执行人孙福德、汪超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福德、汪超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需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7)青0122执54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瑞华

审判员周向东

审判员冯延芳

二○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莫彩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