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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执2987号之一

龚农、浙江臣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龚农,浙江臣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6执29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龚农,男,1976年9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执行人:浙江臣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文一西路98号数娱大厦11楼1122室。

法定代表人:曹开洪。

原告龚农与被告浙江臣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杭劳人仲案字(2016)第03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龚农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60000元,执行费800元。本案经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车辆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银行等各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龚农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 京

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

人民陪审员  黄建社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金 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