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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2执98号

蔡晓龙与刘梅、邹本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2执98号蔡晓龙:你与刘梅、邹本江一案(2016)皖0402民初923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陈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令你在2017年2月11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支付执行标的85212.50元;2、负担执行费117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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