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2112号
申请人:顾学龙,男,1985年6月2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贵金,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王冠,男,1986年5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北城新区。申请人顾学龙与被申请人王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顾学龙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冠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香醍荣府32号楼××室房产一套,保全金额2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王冠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香醍荣府32号楼××室房产一套,限额2万元;
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XX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英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