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103号
原告:夏某,女,199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本县。
被告:关某,男,199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关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夏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
审判员 任苏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汝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