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23执721号

黄海、赖润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海,赖润生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3执721号

申请执行人:黄海,男,1974年12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

被执行人:赖润生,男,1965年4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南康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海与被执行人赖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余县人民法院(2016)赣0723民初38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人民币6万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执行费人民币125元。本院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人民币6.0775万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斌

审 判 员  廖达伟

审 判 员  王有为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蔡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