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乐执字第151号
被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你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2013)乐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履行(2013)乐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申请执行费466元。户名:乐陵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账号:15-788101040021564特此通知乐陵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