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4执71号
申请执行人:王健,男,1976年10月24日,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
被执行人:王德伟,男,1977年2月28日,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申请执行人王健与被执行人王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德伟现和解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10)霍民一初字第16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 新 富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董长亮(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和解履行完毕(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