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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2民初12号

朱某、熊某1等与谢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09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朱某,熊某1,熊某2,熊某3,李文珍,谢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2民初12号原告朱某,女,1979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普定县。原告熊某1,女,2007年11月17日生,汉族,学生,住普定县。法定代理人朱某,基本情况同上,系熊某1之母亲。原告熊某2,女,2009年11月6日生,汉族,学生,住普定县。法定代理人朱某,基本情况同上,系熊某2之母亲。原告熊某3,男,2012年3月15日生,汉族,学生,住普定县。法定代理人朱某,基本情况同上,系熊某3之母亲。原告李文珍,女,1952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普定县。被告谢建,男,1985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普安县。

委托代理人:张梦影,系贵州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南岩区中山西路18号。营业执照注册号:520100000041916。负责人雷文化,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欣瑞,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熊某1、熊某2、熊某3、李文珍诉被告谢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朱某、熊某1、熊某2、熊某3、李文珍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熊某1、熊某2、熊某3、李文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

审判员  袁熙单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任 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