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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民初317号

石帮春与包劲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石帮春,包劲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317号原告石帮春,男,生于1975年9月18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代理人张宜炜,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鑫,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包劲松,男,生于1970年10月3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受理原告石帮春与被告包劲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帮春撤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笃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