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345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1,男,汉族,1944年8月6日出生,住胶州市。
申请执行人:王某2,女,汉族,1954年4月17日出生,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王某3,男,1974年1月2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王某1、王某2与被执行人王某3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胶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所立案号为(2017)鲁0281执345号,执行标的2325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某3发出执行通知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法律义务,被执行人王某3向申请执行人王某1、王某2私下履行完毕,上列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胶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永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