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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4执895号

刘志财与张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志财,张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4执895号申请执行人刘志财,男,1967年4月11日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被执行人张鸣,男,1971年9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刘志财与被告张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的(2016)闽0824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述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相关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表示同意延期执行,待上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6)闽0824执8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建华

审 判 员  林德生

代理

审判员  钟伟昭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曾钟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