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2344号
原告:宋蕾,女,汉族,1945年7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安业,重庆继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皖渝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街道工业走廊新市园区星光二路7号。
法定代表人:包艳,执行董事。
第三人:重庆市广龙瓦通纸制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支坪镇仁沱社区。
第三人:重庆市荣昌区莞龙瓦楞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广顺工业园。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蕾与被告重庆皖渝纸制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蕾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蕾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宋蕾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谢难男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聂宇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