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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法执字第1077号

黄立强与国华、济南国华顺兴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6-28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立强,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1077号

申请执行人:黄立强,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国华,男,汉族,住济南。

被执行人:济南国华顺兴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卫花,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齐商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国华、济南国华顺兴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国华所有的鲁ACC6**汽车。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过户手续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联全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加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