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1077号
申请执行人:黄立强,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国华,男,汉族,住济南。
被执行人:济南国华顺兴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卫花,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齐商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国华、济南国华顺兴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国华所有的鲁ACC6**汽车。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过户手续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联全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加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