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7行终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崔志山,男,现住铁力市。委托代理人王宏霞,女,现住铁力市。被上诉人(原审被起诉人)铁力市财政局。法定代表人李喜忠,职务局长。
上诉人崔志山因认为侵犯房产权一案,不服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2017)黑0702行初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崔志山上诉称:铁力市财政局用黑龙江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办出了XXX号车库产权证书将异地崔志山的XXXX号私产民房卖给王艳波,是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原审裁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对原告诉铁力市财政局违法侵占的行政诉讼给予立案登记。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铁力市财政局出具的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只是该案争议房屋的买卖行为,而不是行政行为。因此,上诉人崔志山所诉被上诉人铁力市财政局出具的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行为不属行政行为,故其诉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的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综上,对崔志山的起诉,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上诉人崔志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谷震墀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李元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晨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