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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2执636号

唐海波与王乐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14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海波,王乐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2执636号申请执行人唐海波,男,汉族,1982年11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乐平,男,汉族,1963年8月1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唐海波与被执行人王乐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唐海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2)株荷法民一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王乐平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2)株荷法民一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文 勇

审 判 员 文 辉

代理

审判员 易 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尹笔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