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514号
原告:李娜,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北京越吃越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斌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代理人:陈聪明、林媛媛,广东君厚(黄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娜诉被告北京越吃越美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娜以其已与被告北京越吃越美食品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娜负担。
审判员 刘 南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