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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民初805号

顾湘峰诉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1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顾湘峰,郭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805号

原告:顾湘峰。

被告:郭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湘峰诉被告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顾湘峰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湘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125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合计人民币5,2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姒勇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喻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