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805号
原告:顾湘峰。
被告:郭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湘峰诉被告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顾湘峰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湘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125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合计人民币5,2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姒勇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喻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