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760号
原告:李秀荣,女,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被告:陈菊香,女,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李振海,男,197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李秀荣与被告陈菊香、李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李秀荣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荣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秀荣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欣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 记员 赵丽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