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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5民初623号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车站支行与张宗新、李先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车站支行,张宗新,李先霞,刘建峰,谢时新,高秀琴,河南禾丰牧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5民初623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车站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1269040-9负责人汪东海,行长。住所地:开封市中山路南段275号。被告张宗新,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先霞,女,1971年6月10日生,住址同上。被告刘建峰,男,1972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谢时新,男,1963年7月7日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高秀琴,女,1979年11月25日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河南禾丰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6945161XM。法定代表人金卫东,董事长。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大道南段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车站支行诉被告张宗新、李先霞、刘建峰、谢时新、高秀琴、河南禾丰牧业有限公司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车站支行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宗新、李先霞、刘建峰、谢时新、高秀琴、河南禾丰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车站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车站支行撤回对被告张宗新、李先霞、刘建峰、谢时新、高秀琴、河南禾丰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02.5元,由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车站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李艳萍

审 判 员 刘庆春代

审判员 钱 丹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记员 李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