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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7民初4464号

孙兆强与王正军、冯婧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孙兆强,王正军,冯婧媛,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4464号

原告:孙兆强,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王正军,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被告:冯婧媛,女,199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30号逸景阳光商住楼一层西侧。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

原告孙兆强与被告王正军、冯婧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原告申请追加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孙兆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兆强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正军、冯婧媛、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孙兆强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兆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兆强负担。

审判员  段薇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