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33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住所地焦作市建设东路152号。法定代表人李立毅,行长。委托代理人郁翔、张国成(实习),系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火生,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博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与被告毕火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 康福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薛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