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0297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伊湖支行,住所地沭阳县青伊湖镇滥洪街。负责人陆静超,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袁俊堂,系该支行职工。被执行人孙壮,男,1990年4月13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吴乐高,男,1961年10月12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孙西亮,男,1963年2月21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葛恒光,男,1974年5月10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孙杭洲,男,1962年2月1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仲响青,女,1989年8月16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2014)沭华商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立案标的为36287.7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本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判长 周 军
审判员 杨 震
审判员 卢 静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