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0502执1183号本院在执行(2016)甘0502执1183号王兴昌与何彦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彦峰已自动履行完毕本院作出的(2016)甘0502民初156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
审判员 李中秋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于志峰 来源:百度搜索“”
王兴昌与何彦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0502执1183号本院在执行(2016)甘0502执1183号王兴昌与何彦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彦峰已自动履行完毕本院作出的(2016)甘0502民初156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
审判员 李中秋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于志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