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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1刑初623号

董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寻衅滋事
当事人
董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1刑初623号公诉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该被告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青检公诉刑诉〔2016〕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6年11月11日受理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10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董某经王某(已判决)纠集后,在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王兰庄二手车市场内,以跟被害人富某因收车问题有矛盾为由,随意对被害人许某2、富某进行殴打。被告人董某持刀将被害人许某2捅伤。经鉴定,被害人许某2左手的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富某左季肋部软组织挫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6年6月26日被告人董某到公安机关投案。现当事人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董某犯寻衅滋事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被告人董某供认上述被指控事实,未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0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董某经王某(已判刑)纠集后,在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王兰庄二手车市场内,以跟被害人富某因收车问题有矛盾为由,随意对被害人许某2、富某进行殴打。董某持刀将被害人许某2捅伤。经鉴定,被害人许某2左手的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富某左季肋部软组织挫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6年6月26日被告人董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董某在公安侦查阶段均没有承认自己用刀将被害人许某2捅伤的犯罪事实,后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现被告人董某已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履行完毕,二被害人对被告人董某表示谅解。再查,被告人董某庭审中表示认罪。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出具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许某2、富某的陈述、证人温某、殷某、沈某某证言,同伙王某供述,证实被告人董某伙同他人无故殴打被害人许某2、富某的事实。2.证人郭某、孙某、刘某证言,证实本案有关情况。3.电话呼叫记录,证实被告人董某与王某的通话记录。4.辨认笔录,证实涉案人员的辨认情况。5.公安机关出具的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董某投案的事实及有关情况说明。6.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董某出生年月等基本情况以及前科情况。8.同伙王某的刑事判决书,证实同伙王某已被判刑。9.谅解书,证实本案民事赔偿已解决及二被害人对被告人董某表示谅解。10.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许某2、富某的伤情情况。11.被告人董某供述,证实其伙同他人无故殴打二被害人的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董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投案后多次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能认定自首,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表示认罪,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董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耿 莹

人民陪审员  赵关兰

人民陪审员  崔敬洋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迎辉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