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4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丘金来,女,1967年3月13日生,汉族,住长汀县黄屋新村北区。
被执行人:丘航榕,女,1972年5月20日生,汉族,公务员,住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丘金来与被执行人丘航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丘航榕有工资收入,现已被本院提取每月部分收入,其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人民币303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3587元,其余暂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此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1执4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富荣
审 判 员 廖洪火
审 判 员 李国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陈海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