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9339号
原告:艾嘉(福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路冠盛国际星城8号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05381958J。
法定代表人:吴奕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有华,女,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
被告:杜淑媛,女,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嘉(福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杜淑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艾嘉(福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旭光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洪希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