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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民初778号

饶世涛与庐江县关庙含铁凝灰岩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16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饶世涛,庐江县关庙含铁凝灰岩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778号

原告:饶世涛,男,195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书煌,安徽剑戈律师事务所。

被告:庐江县关庙含铁凝灰岩矿(普通合伙),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矾山镇东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N1HPK6R。

负责人:茆春华,该矿执行事务合伙人。

原告饶世涛与被告庐江县关庙含铁凝灰岩矿(以下简称“庐江关庙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饶世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庐江关庙矿支付所欠工资12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庐江关庙矿于2010年8月16日向其颁发《聘书》,聘请其担任该矿财务总监兼主办会计,以及国、地税办税员与统计员,并口头言明工资为2000元/月。其入职以后,该矿从2010年9月开始按月向其支付工资,一直到2011年8月份。此后,该矿以效益不佳为由要求暂时欠账,待效益好转后补发。其同意该矿要求,但该矿一拖几年未补发,截至2016年12月底,尚欠其工资128000元。本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符合起诉条件。本案中,饶世涛提起对庐江关庙矿的诉讼,请求事项为要求庐江关庙矿支付其工资,事实和理由为庐江关庙矿聘用其担任财务总监等职务而拖欠其工资,且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亦为证明前述事实和理由。故,本案涉及饶世涛与庐江关庙矿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劳动报酬等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其直接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饶世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员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李德友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郑薇林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