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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23民初581号

普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设计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普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设计院,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黔西南州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广天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南明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23民初581号

原告:普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普安县盘水镇普天大道。登记号:522323-003885。

法定代表人:陈顺武,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宁,该联社基础建设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刚,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共同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设计院(以下简称:“黔西南州设计院。”)。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神奇东路。登记号:组代管42968046-7。

法定代表人:范磊,该设计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洪洋,该设计院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刚,该设计院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军,贵州顺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应江,贵州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城建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北流镇一环北路****号。登记号:组代管450981-014864-9。

法定代表人:周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保金,该公司普安县联社地瓜信用社综合办公楼工程项目总负责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黔西南州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黔西南州鸿建公司。”)。住所地:兴义市老城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714322677L。

法定代表人:吕天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振刚。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贵州广天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广天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号(鑫海大厦)*单元**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214485891A。

法定代表人:曹世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志。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南明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民财保贵阳南明支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都司大道*楼(中天广场)。组织机构代码:91447509-6。

负责人:黄丰,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鸿,贵州致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普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黔西南州设计院、第三人广西城建公司、黔西南州鸿建公司、贵州广天公司、中国人民财保贵阳南明支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普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状中诉讼请求第二项:“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楼下信用社综合办公楼地勘不实造成的基础工程变更增加费用642075.12元;赔偿原告因白沙农村信用社综合办公楼地勘不实造成的基础工程变更增加费用13000.20元;”此部分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普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的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以上诉请求撤诉。案件受理费10350元,减半收取计5175元,由原告普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王和风

审 判 员  王永涛

人民陪审员  曾爱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家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