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4民初293号原告姚某某,女,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被告郭某某,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
原告姚某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的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彦卉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郝 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