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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民初293号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16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姚某某,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4民初293号原告姚某某,女,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被告郭某某,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

原告姚某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的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彦卉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郝 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