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1528号
原告:杨梭伦,男,196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诸暨新益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草塔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侯建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梭伦与被告诸暨新益针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自接到缴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亦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燕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朱国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