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802执115号

申请人广元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贾全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元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贾全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02执115号

申请执行人:广元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国旗,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贾全珍,女,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802民初27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贾全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贾全珍银行存款4620.58元(本金4545.58元,诉讼费25.00元,执行费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青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程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