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02执115号
申请执行人:广元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国旗,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贾全珍,女,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802民初27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贾全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贾全珍银行存款4620.58元(本金4545.58元,诉讼费25.00元,执行费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青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程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