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4民申字第19号再审人申请(原审原告)马静,女,1968年1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213241968********,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分金亭酒厂*宿舍*栋***室。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程秀芹,女,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所地泗洪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赵学松,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所地泗洪县。申请再审人马静因与被申请人程秀芹、赵学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洪民初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静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有新证据能够证明原判事实认定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视频证据并不能证明原审认定的事实错误。故申请人马静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综上,马静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项的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马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昌扬
审判员 刘继军
审判员 邢光武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郑 颖附录: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有新证据、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二百条第(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