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20871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威亚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绍登。
委托代理人:朱祥宝,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楚雯,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桂芬,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莫钦朝,广西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受理了上列原、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南海威亚纺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付小燕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永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