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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20871号

佛山市南海威亚纺织有限公司与陆桂芬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01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威亚纺织有限公司,陆桂芬,佛山市南海威亚纺织有限公司,陆桂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20871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威亚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绍登。

委托代理人:朱祥宝,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楚雯,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桂芬,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莫钦朝,广西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受理了上列原、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南海威亚纺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付小燕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永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