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4号
申请执行人:王忠林,男,汉族,1964年1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杜卫东,男,汉族,1977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冯彪,男,汉族,1975年1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忠林与被执行人杜卫东、冯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杜卫东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账号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号匀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卫东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账号存款42000元及在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清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 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