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464号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负责人:李相伟,行长。
被
申请人:王孔会。
被
申请人:寿光市凯凯置业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被
申请人:韩雪凤。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申请人王孔会、寿光市凯凯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韩雪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孔会、寿光市凯凯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韩雪凤银行存款58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的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8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299元,由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窦忠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 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