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321执20号

董波与袁永长、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波,袁永长,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21执20号

申请执行人:董波,男,1982年1月15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

被执行人:袁永长,男,1974年1月7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

被执行人:XX,男,1977年10月16日生,汉族,河北省定州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波与被执行人袁永长、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3民终2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董波给付执行款303424元,本案执行费4451元,诉讼费5800元。但被执行人袁永长、XX至今未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永长、XX在银行账户存款31367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紫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魏思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