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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执141号之一

陈某与荆某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某,荆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1执1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荆某。本院在执行陈某与荆某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荆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荆某在银行的存款229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新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