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1执1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荆某。本院在执行陈某与荆某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荆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荆某在银行的存款229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新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冰 来源:
陈某与荆某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1执1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荆某。本院在执行陈某与荆某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荆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荆某在银行的存款229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新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