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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执恢15号

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与李长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05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22执恢15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李长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吉0122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长福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及利息7500.00元

本院认为,(2016)吉0122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16)吉0122民初842号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