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421民初2号

缪吉海与桂正常相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缪吉海,桂正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1民初2号

原告:缪吉海,男,194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建昌(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5104201010601330,系四川方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正常,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缪吉海诉被告桂正常相邻纠纷一案中,原告缪吉海于2017年2月7日以其主要诉求已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缪吉海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且出于自愿,未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吉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缪吉海承担。

审判员  唐永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 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