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1民初2号
原告:缪吉海,男,194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建昌(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5104201010601330,系四川方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正常,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缪吉海诉被告桂正常相邻纠纷一案中,原告缪吉海于2017年2月7日以其主要诉求已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缪吉海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且出于自愿,未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吉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缪吉海承担。
审判员 唐永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 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