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606号
申请人:纪现华,男,汉族,住莒南县。
被
申请人:李政,男,回族。
被
申请人:贾煜,女,回族,住莒南县。
被
申请人:田庆伟,男,汉族,住莒南县。
被
申请人:腾胜强,男,汉族,住莒南县。
被
申请人:彭见军,男,,回族,住莒南县。
被
申请人:莒南县顺鑫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筵宾镇略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政,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纪现华与被申请人李政、贾煜、田庆伟、腾胜强、彭见军、莒南县顺鑫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纪现华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政、贾煜所有的楼房一套,被申请人田庆伟所有的楼房一套,被申请人腾胜强所有的楼房一套,将被申请人贾煜所有的奥德赛汽车一辆(鲁Q×××××),被申请人腾胜强所有的丰田汽车一辆(鲁Q×××××)等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李政、贾煜共同所有的楼房一套予以查封;
二、将被申请人田庆伟所有的房一套予以查封;
三、将被申请人腾胜强所有的楼房一套予以查封;
四、将被申请人田庆伟的工资每月冻结3000元,直至满30万元止,并将其工资账户予以冻结;
五、将被申请人贾煜所有的奥德赛汽车一辆(鲁Q×××××)予以查封;
六、将被申请人腾胜强所有的丰田汽车一辆(鲁Q×××××)予以查封。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纪现华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雷健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臧慧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