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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7民初606号

纪现华、李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01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纪现华,李政,贾煜,田庆伟,腾胜强,彭见军,莒南县顺鑫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纪现华,李政,贾煜,田庆伟,腾胜强,彭见军,莒南县顺鑫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606号

申请人:纪现华,男,汉族,住莒南县。

被

申请人:李政,男,回族。

被

申请人:贾煜,女,回族,住莒南县。

被

申请人:田庆伟,男,汉族,住莒南县。

被

申请人:腾胜强,男,汉族,住莒南县。

被

申请人:彭见军,男,,回族,住莒南县。

被

申请人:莒南县顺鑫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筵宾镇略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政,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纪现华与被申请人李政、贾煜、田庆伟、腾胜强、彭见军、莒南县顺鑫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纪现华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政、贾煜所有的楼房一套,被申请人田庆伟所有的楼房一套,被申请人腾胜强所有的楼房一套,将被申请人贾煜所有的奥德赛汽车一辆(鲁Q×××××),被申请人腾胜强所有的丰田汽车一辆(鲁Q×××××)等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李政、贾煜共同所有的楼房一套予以查封;

二、将被申请人田庆伟所有的房一套予以查封;

三、将被申请人腾胜强所有的楼房一套予以查封;

四、将被申请人田庆伟的工资每月冻结3000元,直至满30万元止,并将其工资账户予以冻结;

五、将被申请人贾煜所有的奥德赛汽车一辆(鲁Q×××××)予以查封;

六、将被申请人腾胜强所有的丰田汽车一辆(鲁Q×××××)予以查封。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纪现华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雷健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臧慧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