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3民初41号
原告:林桂英,女,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
被告:王志忠,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
被告:龚伟冬,女,汉族,1969年8月21日出生,住三明市梅列区。
原告林桂英与被告王志忠、龚伟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
原告林桂英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林桂英以龚伟冬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林桂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459元,减半收取729.5元,由林桂英负担。
审判员 余明丽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邓玉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