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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3民初41号

林桂英与王志忠、龚伟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桂英,王志忠,龚伟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3民初41号

原告:林桂英,女,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

被告:王志忠,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

被告:龚伟冬,女,汉族,1969年8月21日出生,住三明市梅列区。

原告林桂英与被告王志忠、龚伟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

原告林桂英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林桂英以龚伟冬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林桂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459元,减半收取729.5元,由林桂英负担。

审判员  余明丽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邓玉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