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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民初9062号之一

孙艳玉、梁树田等与卢文德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艳玉,梁树田,卢文德,陈海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9062号之一

原告:孙艳玉,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

原告:梁树田,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卢文德,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陈海波,男,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

负责人:潘强,行长。

原告孙艳玉、梁树田与被告卢文德、陈海波房屋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1月9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两原告于2017年1月17日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艳玉、梁树田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孙艳玉、梁树田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530元,退还2265元。

审 判 长  吴 杰

审 判 员  崔少俊

人民陪审员  徐媛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晓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