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7执83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本志,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伍民,男,1978年8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张新兵,男,1980年10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胡素英,女,1978年12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李小红,男,1974年10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胡秀菊,女,1973年7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李代夫,男,1965年10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任凤侠,女,1966年5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在执行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伍民、张新兵、胡素英、李小红、胡秀菊、李代夫、任凤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拓基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许新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