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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执838号

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伍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伍民,张新兵,胡素英,李小红,胡秀菊,李代夫,任凤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7执83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本志,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伍民,男,1978年8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张新兵,男,1980年10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胡素英,女,1978年12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李小红,男,1974年10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胡秀菊,女,1973年7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李代夫,男,1965年10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任凤侠,女,1966年5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在执行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伍民、张新兵、胡素英、李小红、胡秀菊、李代夫、任凤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拓基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许新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