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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21民初1211号

张占守与韩静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2-25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张占守,韩静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青2221民初1211号

原告:张占守,男,藏族,1970年7月17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韩静斋,男,回族,1973年4月30日出生,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居民,住该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占守与被告韩静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张占守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占守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占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张占守负担。

审判员王玉洁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冶兰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