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青2221民初1211号
原告:张占守,男,藏族,1970年7月17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韩静斋,男,回族,1973年4月30日出生,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居民,住该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占守与被告韩静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张占守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占守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占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张占守负担。
审判员王玉洁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冶兰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