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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2执803-3号

刘阳与申请执行廖礼祥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阳,廖礼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2执803-3号申请执行人刘阳,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廖礼祥,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阳与被执行人廖礼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廖礼祥、蓝丽萍共同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富顺县***2号(权属证书号:2***1,建筑面积105.21㎡)住房一套,现因被执行人廖礼祥已主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廖礼祥、蓝丽萍共同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富顺县***2号(权属证书号:20***31,建筑面积105.21㎡)住房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钟碧秀

审判员  张胜贵

审判员  廖 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贺茂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