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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民抗3号

南京黄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阳光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1-25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京黄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光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黄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抗3号

抗诉机关: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南京黄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龙园西路58号黄河大厦二楼B区。

法定代表人:范申,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阳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51号7060室。

法定代表人:吕长存,该公司总经理。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再审

申请人:江苏黄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定淮门大街11号A幢1503室。

法定代表人:范申,该公司总经理。申诉人南京黄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阳光实业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江苏黄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再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苏检民(行)监[2016]3200000018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 泓

审 判 员  刘悦梅

代理

审判员  杜三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孟 真 来源:百度搜索“”